近似商标_“GUTAI LUBRICATING O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992795号“GUTAI LUBRICATING

    O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56号

       

      申请人:张献金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992795号“GUTAI LUBRICATING O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616175号、第7274342号、第35587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