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骞路田园QIAN LU TIAN 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366064号“骞路田园QIAN LU TIAN

    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427号

       

      申请人:城固县裕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66064号“骞路田园QIAN LU TIAN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42015号“骞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骞路田园”包含了引证商标“骞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