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36702号“Labmi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434号
申请人:苏州智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霆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6702号“Labmi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3741号“LabMix”商标、第36264485号“LabM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潇文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