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011982号“好想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440号
申请人:广东乘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11982号“好想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到商业使用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了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好想吃”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广告用语,而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