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槑家 MEI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472989号“槑家 MEI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443号

       

      申请人:吴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72989号“槑家 ME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42581号“Genuine MEI JIA Leather及图”商标、第37395862号“Meijia Furniture”商标、第38641624号“美佳风Me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含义相差甚远,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3、申请人注册商标是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软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垫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槑家 MEIJIA”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MEI JIA”。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软垫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公文包、皮垫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