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980049号“PROJECT 6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345号
申请人:目标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80049号“PROJECT 6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35700号“PROJECT 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花、人造水果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65647号“PROJ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