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696855号“怪猫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23号
申请人:猫茶(福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96855号“怪猫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无证据表明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