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735666号“西德斯 Sidi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305号
申请人:李坤源
委托代理人:杭州创智卓英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35666号“西德斯 Sidi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974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