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857459号“挺欢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45号
申请人:杭州一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57459号“挺欢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挺欢的”指定使用在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