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AMILY PROTECTION Aercga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32152号“FAMILY PROTECTION

    Aercga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612号

       

      申请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卫生之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2152号“FAMILY PROTECTION Aercg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安全网”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圈、蜂鸣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396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19053号商标、第2493920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圈、蜂鸣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全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