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63409号“CHOSEN FOO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27号
申请人:储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63409号“CHOSEN FOO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36553A号“CHOS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49133号“CO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775826号“唇选 CHO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字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二的撤三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达成共存协议,亦未向我局出具相关进展之说明。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