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64134号“卡车卡友联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83号
申请人:阜阳市隆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阜阳斐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4134号“卡车卡友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卡车卡友联盟”易被理解为某种组织,与申请人的名义不符,用作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