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9933416号“湘姐来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77号
申请人:深圳市湘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小齿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3日对第29933416号“湘姐来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直使用的“湘姐来了”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拥有在先使用权,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三、被申请人明知“湘姐来了”是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被申请人有搭便车的恶意模仿行为。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韩金辉转让股份以及授权被申请人使用“湘姐来了”协议。
2.宣传使用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4月0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具体的引证商标,故我局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与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