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猪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044488号“买猪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00号

       

      申请人:郑州百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郑州悦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44488号“买猪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自身的可识别性,并没有缺乏显著性。二、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申请商标经过长期时间使用已具有自身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网站、平台宣传照片、小程序及软件制作合同、发票、主体宣传资料、第三方平台截图照片等证据。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提交了主体资格承继声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作为申请商标所有人,承受本案中申请人的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买猪宝”,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编程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