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offee n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683981号“coffee no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44号

       

      申请人:深圳鼎加弘思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83981号“coffee n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5818号“now及图”商标、第4790562号“now BROADBAND TV及图”商标、第4790580号“now及图”商标、第10344582号“NOW @”商标、第14389224号“now及图”商标、第1769238号“now network of the world及图”商标、第5140769号“助经台 now及图”商标、第19074316号“72NOW”商标、第26405269号“饿了么 now”商标、第26405269A号“饿了么 now”商标、第27098166A
    号“饿了么 NOW及图”商标、第27098166号“饿了么 NOW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 )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能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所获荣誉;2、相关资质证明;3、宣传使用材料;4、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至十二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now”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九、十显著部分或其独立识别部分“now”、引证商标四、八、十一、十二显著部分或其独立识别部分“NOW”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引证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