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让母乳喂养的美妙,每天发生美德乐MEDE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401136号“让母乳喂养的美妙,每天发生美德乐MEDEL

    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477号

       

      申请人:美德乐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1136号“让母乳喂养的美妙,每天发生美德乐MEDE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78093号“美乐德MYLORD”商标(第9类)、第20690677号“美得乐”商标、第18029311号“德美乐”商标、第20878093号“美乐德MYLORD”商标(第25类)、第9751308号“MEDELA”商标、第13319950号“德乐美DARO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的“美德乐”、“MEDELA”商标的延伸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10、25、35类全部复审商品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五撤销决定书;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营业执照;相关媒体报道、参展证明;申请人所获荣誉及销售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机、电子芯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电阻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运动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10、25、35类全部复审商品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