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95244号“SUN AM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479号
申请人:孙明韩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5244号“SUN AM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18548号“SUN AME'S”商标、第37424208号“SUN AME'S”商标、第6984691号“朗神LONG SUN LIGHT SUN”商标、第6221035号“安麦尔AME”商标、第1618070号“AME及图”商标、第4618418号“AME及图”商标、第10868664号“埃姆亿AME及图”商标、第788415号“SUN”商标、第3985653号“SUN FASTENER”商标、第3401022号“AMES”商标、第1983546号“宝光SU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64236号“SUN2及图”商标、第28418705号“森莱SUN及图”商标、第7700941号“海峡联合SUN STRAIT UNITE”商标、第3279104号“SU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在先已有类似的包含“SUN”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UN”、“AME'S”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二、三以及引证商标五至十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喷头、金属梯、五金器具”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暖气装置、金属门框架、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以及引证商标五至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四宽展期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