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676348号“coffee no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47号
申请人:深圳鼎加弘思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6348号“coffee n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00840号“切果 N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5754608号“now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54607号“now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三、申请人名下诸多“coffee now及图”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且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相关决定书、判决书;2、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例;3、所获荣誉;4、相关资质证明;5、宣传使用材料;6、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1、我局于2019年7月5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5138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注册。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19年7月8日做出的2019撤W02749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now”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部分“NOW”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奶粉、牛奶外的豆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粉、牛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英文组合“coffee now”,其中“coffee”可翻译为“咖啡”等含义,该英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豆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消减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