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RI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81916号“MATRIX”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5]第0000023414号重审第00000024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和记电子商贸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得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5]第0000023414号《关于第3981916号“MATRI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44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47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补正了审理程序,并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原审法院关于和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文具用或家用胶带;胶棒”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的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对此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案中,高得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文具用或家用胶带;胶棒”商品上的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复审程序中应以高得公司申请范围为限作出被诉决定。虽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张被诉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范围为“文具用或家用胶带;胶棒”商品,但依据文字解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应理解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诉决定超范围撤销了复审商标在除“文具用或家用胶带;胶棒”外其他商品的注册,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提出撤销复审申请,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09年10月29日至2012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文具用或家用胶带;胶棒”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文具用或家用胶带;胶棒”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文具用或家用胶带;胶棒”商品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