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P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67193号“SP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786号

       

      申请人:得利钟表制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启信展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7193号“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0043号“1234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17348号“奥斯比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29542号“珍妮思SPACE GE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SPACE”,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艺术品、表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