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430708号“CRYPTON. FABRIC
INTELLIG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782号
申请人:克利普顿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0708号“CRYPTON. FABRIC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9176号“CRYP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申请人所兼并,申请人正准备向商标局提交针对引证商标的移转申请,待引证商标被移转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将不复存在。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尚未被提出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装饰织品、纺织织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于生产伞、雨具、帐篷、柏油帆布、遮篷、服装、围裙、室内装璜布、台布、墙帏、车船罩布的防水防污抗微生物的印花织物;织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