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511500号“CANADA GOO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774号
申请人:加拿大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1500号“CANADA GO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1275号“GO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第35274104号“GOOSE TRAUM MADE BY OBB GERM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713961号“卡南鹅 CANAN GO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CANADA GOOSE”可译为“加拿大鹅”,整体已形成有别于加拿大国名“CANADA”的其他含义,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