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沫沫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755110号“沫沫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88号

       

      申请人:浙江华茗园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洋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2日对第33755110号“沫沫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919093号“抹抹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基于不正当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及其系列商标档案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168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 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2月27日。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沫沫达”与引证商标“抹抹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无酒精果汁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麦芽啤酒;纯净水(饮料);无酒精的葡萄酒;无酒精果汁;以水果为主的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无酒精果汁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麦芽啤酒;纯净水(饮料);无酒精的葡萄酒;无酒精果汁;以水果为主的饮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