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5284230号“咿YI呀Y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楼素娟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申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NHK教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84230号“咿YI呀Y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0763号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果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并没有违反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相关规定,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续展注册证明;2、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销售合同、发票;4、产品照片、广告宣传图片;5、广告发票、展会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4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4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饮料制剂、啤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29年4月13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为复审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据2显示申请人授权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供公司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间为2013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证据3销售发票显示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咿yi呀ya”果汁商品。同时结合证据3销售合同、证据4产品照片、广告宣传图片等证据可以印证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果汁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综上,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果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饮料)、水果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柠檬水、蔬菜汁(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商品与果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果汁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前述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果汁、水(饮料)、水果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柠檬水、蔬菜汁(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料制剂、啤酒商品,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饮料制剂、啤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饮料制剂、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果汁、水(饮料)、水果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柠檬水、蔬菜汁(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饮料制剂、啤酒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