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魔丽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2594895号“魔丽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89号

       

      申请人:徐江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丽丽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2日对第22594895号“魔丽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魔丽鱼”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争议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争议商标具有自身特殊的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文字“魔丽鱼”经一定艺术化处理,尚无充分理由认定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