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685272号“尕海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576号
申请人:碌曲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5272号“尕海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85829号“尕海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异议结果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