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MINJI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6291247号“MINJI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63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来华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春敏家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91247号“MINJ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455号决定,于2019年05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5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3张销售发票和1张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复印件;
      2、6份产品包装实物和6张包装复印件;
      3、3份委托检测报告。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膏等商品上,201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8年8月2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9年5月5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2、证据1中的3张增值税发票的发票号码分别为00603422、03831937、00593429,发票号码为00603422的发票内容显示为详见销货清单,发票号码为03831937的发票内容显示为好军团,发票号码为00593429的发票内容显示为玉容养颜光采柔肤水等商品,3张发票内容均未能显示复审商标信息。发票号码为00603421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的货物(劳务)名称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信息。
      3、证据2中的产品实物和包装复印件显示了复审商标,该证据为自制证据。
      4、证据3中的委托检测报告显示的商标为“敏家”。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被提起撤销申请的日期为2018年8月2日,复审期间为2015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虽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发票复印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产品包装实物、包装复印件、委托检测报告,但申请人未提交与增值税发票对应的销售合同,且3份增值税发票也未能体现复审商标,且部分发票不完整。产品实物和包装复印件作为单独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进行了商业使用。委托检测报告显示的商标为“敏家”,并非本案的复审商标。故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