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7382094号“4a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91号
申请人:武汉好得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升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倩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2日对第27382094号“4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040820号“4AM”(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图片、购销合同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绒点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9年7月1日,该商标转让至张倩,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且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