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0849246 -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99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三勒浆药业集团四川华美制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084924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三勒浆药业集团四川华美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论雄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492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193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已投入大量的资源用于研发,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限制导致申请人未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宣传图片;
      2、产品包装;
      3、申请人三勒浆酒、三勒浆发酵实验原始记录;
      4、驰名商标及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
      5、健康食品广告审查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0年1月20日通过168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罗列。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料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2018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宣传图片、产品包装,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证据3为相关实验原始记录,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指定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4为驰名商标及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5为健康食品广告审查表,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商品的实际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申请人所述其目前尚未取得白酒及其他酒的生产许可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不使用复审商标有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不使用有正当理由,更不能证明在此期间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