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07788号“白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514号
申请人:陈荣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7788号“白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特征,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建立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整体并未描述指定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成分或原料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并于2020年3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和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白咖”容易被消费者理解为“白咖啡”,使用在“咖啡”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成分或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