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体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548396号“万达体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38号

       

      申请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548396号“万达体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44198号“万达名流会”商标、第10744202号“万达名仕会”商标、第10744211号“万达名人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为申请人关联公司,且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原件,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中国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尚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