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722502号“刁家黑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92号
申请人:曲连松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22502号“刁家黑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刁家黑膏”是一种医用冷敷贴,申请商标并未对我国政治、文化、宗教等产生不良影响,其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在类似群组上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刁家黑膏”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