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KA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08379号“KA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233号

       

      申请人:KACO NEW ENERGY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08379号“KA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1772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97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