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08379号“KA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233号
申请人:KACO NEW ENERGY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08379号“KA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1772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97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