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一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28134号“约一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531号

       

      申请人:李志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8134号“约一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约一壶”构成的纯文字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白茶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宜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