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攀鼎国际PAN DING INTERNATIONAL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734753号“攀鼎国际PAN DING

    INTERNATIONAL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715号

       

      申请人:杨中仁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4753号“攀鼎国际 PAN DING INTERNATIONAL CLUB PAN 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77013号“攀鼎教育 在质疑中突破自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有商标在其他类别获得注册。经过使用,申请商标也已经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特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攀鼎国际 PAN DING INTERNATIONAL CLUB PAN DING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