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万达体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533369号“万达体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06号

       

      申请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3369号“万达体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36517号“万达名车 W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093719号“万达整体卫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41429号“万达财富 WANDA WEALTH及图”商标、第17877755号“万达度假区”商标、第15319304号“万达影业 WANDA PICTURES”商标、第24492583号“万达证券”商标、第24492575号“万达消金”商标、第24492571号“万达租赁”商标、第24492591号“万达投资”商标、第24492595号“万达财险”商标、第24492599号“万达人寿”商标、第24492611号“万达金融服务”商标、第24492607号“万达金服”商标、第24492603号“万达保险”商标、第24492615号“万达金融集团”商标、第24492619号“万达金融”商标、第24492643号“万达小贷”商标、第24492647号“万达网贷”商标、第24492659号“万达资产”商标、第24492655号“万达信托”商标、第24492651号“万达国际信托”商标、第24492663号“万达资管”商标、第24492673号“万达期货”商标、第24492667号“万达金融租赁”商标、第25372807号“万达互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二十五)所有人均为申请人旗下子公司,且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0189号“万达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查明:1、我局于2019年11月21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9年4月15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7380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六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三至二十五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原件,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三至二十五共存。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三至二十五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二十五在中国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二十五尚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