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18998号“HITM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44号
申请人:广州义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邦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8998号“HIT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9746号“HIMAX”商标、国际注册第726371号“HITR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