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47331号“TREKPA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75号
申请人:PELICAN PRODUCT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7331号“TREKP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417817号“TREKP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二者指定商品差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下述用途的分隔系统,主要包括分隔板以及连接分隔板用涂层金属销,即用于包、硬壳和软壳箱、背包、背包、手提袋、手提包、大手提袋、单肩包、带滚轮的箱子和行李箱、以及无滚轮的箱子和行李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