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发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094184号“发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65号

       

      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发哲美发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94184号“发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06962号“发哲 CHINOLOGY”商标、第13473777号“发哲美发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被撤销,现已失效。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具有同源性,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