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945837号“赛福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53号
申请人:乐斯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45837号“赛福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产品富含“硒”元素,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许多含“硒”的商标在第31类上已经获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介绍、允许进口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其他商标档案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赛福硒”构成的纯文字商标,“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用在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