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67365号“百年大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54号
申请人:福州市大兴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7365号“百年大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大兴”具有多重含义,且“百年大兴”不等同于“大兴”,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误导公众。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百年大兴”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等字典释义、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大兴”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大兴”包含的其他含义已强于其作为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得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