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26483号“H2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41号
申请人:厦门合创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玖零柒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6483号“H2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15129023号“H2C”商标不近似,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相差甚远,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检测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气体检测仪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