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佳耀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8897775号“佳耀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98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轻松到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97775号“佳耀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180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其在2015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来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申请人与常熟市高新农机维修服务保障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4、带有复审商标的安全帽、申请人公司实地图片等图片证据。
      5、收款收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上,现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4月20日。
      2、申请人名下仅有本案复审商标一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申请人于2007年4月4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空气净化工程等。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4、2018年3月26日,申请人与常熟市高新农机维修服务保障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的综合办公楼暖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中央空调面积约990平方米,空调制冷量约23.84冷吨,采用VRV多联空调系统,经双方协商,采用格力空调品牌。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首页显示有复审商标。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5、2019年,常熟市高新农机维修服务保障中心委托常熟市兴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人施工的常熟市高新农机维修服务保障中心综合办公楼暖通工程进行了审核。常熟市兴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该报告书包含审核报告和结算审核书两项内容。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5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自制的图片证据,未显示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为自制的收款收据,其证明力较弱。同时,该份证据未显示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
      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4、5可知,申请人是具有建筑施工资格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与常熟市高新农机维修服务保障中心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承包常熟市高新农机维修服务保障中心面积约990平方米的中央空调暖通工程,该合同书首页显示有复审商标。工程竣工后,常熟市兴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内在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