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PALL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6663号“PALL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248号

       

      申请人:WIBOND INFORMATIONSSYSTEME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6663号“PALL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信号装置”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对“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以及计算机;及计算机系统和作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微处理器;软件;监视器;用于生产和物流跨平台逻辑流程创建的通用软件”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32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78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63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63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569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804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38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类国际注册第6021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四、五被撤销或其所有人出具同意书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3月13日第1687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9548号商标继续有效决定书,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3.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授权书》中,代理人未获得放弃或变更评审请求的特别授权,故对于申请人放弃部分商品复审请求的声明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PALLM”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的显著识别英文“palm”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光学、信号和检查(监督)设备和仪器;信号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光通讯设备;光学及电子光学仪器和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