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2441541号“PROLIN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25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笛提马特森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启辟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41541号“PROLI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12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玩具汽车、玩具、玩具车、成比例的模型车、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比例模型套件(玩具)、智能玩具、模型飞机材料、激光启动的玩具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玩具汽车等核定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关联性存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玩具汽车等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该证据材料包括(均为复印件):1.淘宝网订单信息;2.玩具车照片;3.经营场所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市富门环保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汽车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4年9月21日第1424期《商标公告》上,后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专用期至2024年9月20日。2018年9月1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玩具汽车等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汽车、玩具、玩具车、成比例的模型车、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比例模型套件(玩具)、智能玩具、模型飞机材料、激光启动的玩具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淘宝网订单信息为可修改的网络截图复印件,未经公证,难以确定其真实性,且体现的是玩具汽车轮胎、轮毂等配件的销售,故既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汽车等商品,也未能体现是被申请人进行的上述商品的销售;证据2、3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确定其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玩具汽车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玩具汽车、玩具、玩具车、成比例的模型车、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比例模型套件(玩具)、智能玩具、模型飞机材料、激光启动的玩具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