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2611331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媒体资本发行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叶家昌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113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209号决定,于2019年6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玩具熊”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未向申请人转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决定书中也未列明被申请人提供了哪些证据材料。因此,申请人请求进行证据交换程序,重新审定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依法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之后一直在使用,从未间断,且具有使用证据,销量较大,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搭配商品实物照片、销售订单、照片、宣传页、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不间断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商品实物、说明书吊牌、宣传彩页照片;2、被申请人授权杭州麦桔木创意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3、部分销售记录截图及对应物流信息;4、杭州麦桔木创意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5、被申请人授权东莞小淞礼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6、水晶泥的质量检测报告;7、东莞小淞礼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8、销售记录截图;9、被申请人授权东莞市淞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10、东莞市淞工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11、被申请人授权东莞市齐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12、被申请人授权东莞市小考拉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13、销售记录录屏视频。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14、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5、复审商标注册证;16、被申请人授权杭州麦桔木创意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17、产品图片、说明书、吊牌、宣传页;18、泰迪熊销售记录截图;19、杭州麦桔木创意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20、被申请人授权东莞小淞礼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东莞小淞礼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1、水晶泥实物照片;22、水晶泥质量检测报告;23、东莞小淞礼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24、水晶泥销售记录截图;25、被申请人授权东莞市齐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26、被申请人授权东莞市茶山育万儿玩具厂的商标使用授权书;27、被申请人授权东莞市小考拉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28、被申请人授权东莞市淞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熊、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4月6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2、5、9、11、12、16、20、25、26、27、28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杭州麦桔木创意有限公司、东莞小淞礼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淞工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齐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小考拉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茶山育万儿玩具厂使用。证据4、6、7、8、19、23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8、10、21、22、24所涉及商品为水晶泥,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1中健身器材照片无其他证据佐证难以认定该健身器材已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证据14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证据15为复审商标注册信息,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18显示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在淘宝店铺销售泰迪熊毛绒玩具,证据13录屏视频显示小淞母婴专营店天猫店铺、KK3132012淘宝店铺于指定期间内销售泰迪熊毛绒玩具,商品页面显示该泰迪熊毛绒玩具品牌为复审商标图形,同时结合证据1、17泰迪熊照片、吊牌、宣传图片可以印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玩具熊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玩具熊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玩具、智能玩具、填充玩具商品与玩具熊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玩具熊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前述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玩具熊、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玩具、智能玩具、填充玩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但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体育活动用球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体育活动用球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玩具熊、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玩具、智能玩具、填充玩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