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40013 -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96号 - 申请人:莫斯创意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540013号“我的小宠 LITTLE LIVE

    PE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96号

       

      申请人:莫斯创意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0013号“我的小宠 LITTLE LIVE PE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45101号“我的球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12327号“P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69574号“L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51639号“THE SECRET LIFE OF P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274048号“拉风 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live”的字典解释、申请人官网资料、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相关信息、维基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第9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即使同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我的小宠”、外文“LITTLE LIVE PETS”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我的小宠”与引证商标一“我的球宠”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LITTLE LIVE PETS”文字与引证商标二“PETS”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娱乐软件、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8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即使同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LITTLE LIVE PETS”文字与引证商标四中居于显著位置的“PETS”文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作玩偶玩具、小雕像(玩具)、人物模型(玩具)、长毛绒玩具、触觉教育玩具、玩具小塑像、玩具组合、玩具车、玩具、玩具娃娃、动作人偶玩具、玩具模型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作玩偶玩具、小雕像(玩具)、人物模型(玩具)、长毛绒玩具、触觉教育玩具、玩具小塑像、玩具组合、玩具车、玩具、玩具娃娃、动作人偶玩具、玩具模型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动作玩偶玩具、小雕像(玩具)、人物模型(玩具)、长毛绒玩具、触觉教育玩具、玩具小塑像、玩具组合、玩具车、玩具、玩具娃娃、动作人偶玩具、玩具模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