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48117号“雅菓印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13号
申请人:宁梅
委托代理人:云南酬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48117号“雅菓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6384号“雅果”商标、第8745120号“雅果”商标、第14769801号“雅果”商标、第21081074号“雅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