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金海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418691号“金海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18号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侨汇工业单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18691号“金海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6425号“金海马及图”商标、第4349504号“海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被撤销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钓鱼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钓鱼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上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